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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关于扩大有动力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状况监管系统覆盖范围的通知部分截图如下:
推广范围
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推广范围主要包括:一、纳入市控重点源管理的企业。二、虽未纳入市控重点源管理,但企业实际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三、未纳入市控重点源、污染物排放量不大,但排放的如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类气体等扩散范围广、嗅觉阈值较低,易产生扰民的企业。上述企业的所有有动力污染防治设施须安装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终端。
二、责任主体
排污企业为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安装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负责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排污企业要选择符合《宿迁污染防治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技术方案》要求(见附件1)的设备,组织安装并投入使用,逐步实现与市环保局联网;也可委托相关企业实施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以及系统技术维护。委托专业公司安装维护的企业,宿迁环保用电监管云平台要提供必要的场地及技术支持,积极配合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安装工作。正常运行后,排污企业应负责该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各地环保部门或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及监督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安装管理,并负责对企业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时间节点
按照全市工作统一安排,各地须于5月底前完成方案下达及工作部署,6月底前完成部分重点企业的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试点安装,9月底前完成面上推广,11月底前确保纳入推广范围的所有企业完成安装使用,逐步纳入全市宿迁污染防治设施在线监控系统,不断完善在线监控设施监控监管制度。各地将辖区内安装推广使用情况填写《宿迁市重点企业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安装信息表》(见附件2),于2017年12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监察支队。
市环保局将于2017年12月底对各地的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未完成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推广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并在年终考核中进行扣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