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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

2019-11-22

关于宿迁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部分截图如下:

污染治理设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宿发〔2016〕33号)部署,围绕治污减排、执法监管领域,突出管理机制、手段创新,有效规范环境秩序,市环保局决定在全市重点企业推广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以实现治污设施用电监管系统实时监控,进一步加强污染防治工作,提升全市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规范运行水平,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广范围

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推广范围主要包括:一、纳入市控重点源管理的企业。二、虽未纳入市控重点源管理,但企业实际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三、未纳入市控重点源、污染物排放量不大,但排放的如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类气体等扩散范围广、嗅觉阈值较低,易产生扰民的企业。

上述企业的所有有动力污染防治设施须安装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终端。

二、责任主体

排污企业为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安装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污染治理设施负责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排污企业要选择符合《宿迁污染防治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技术方案》要求(见附件1)的设备,环保用电监管云平台组织安装并投入使用,逐步实现与市环保局联网;也可委托相关企业实施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以及系统技术维护。委托专业公司安装维护的企业,要提供必要的场地及技术支持,积极配合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安装工作。正常运行后,排污企业应负责该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各地环保部门或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及监督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安装管理,并负责对企业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保用电监管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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