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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

2019-08-29

各县(区)环保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环保职能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宿发〔2016〕33号)部署,围绕治污减排、执法监管领域,突出管理机制、手段创新,有效规范环境秩序,市环保局决定在企业推广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以实现治污设施用电实时监控,进一步加强污染防治工作,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规范运行水平,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广范围

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推广范围主要包括:一、纳入市控重点源管理的企业。二、虽未纳入市控重点源管理,但企业实际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三、未纳入市控重点源、污染物排放量不大,但排放的如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类气体等扩散范围广、嗅觉阈值较低,易产生扰民的企业。

二、责任主体

排污企业为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安装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负责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排污企业要选择符合《宿迁污染防治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技术方案》要求(见附件1)的设备,组织安装并投入使用,逐步实现与市环保局联网;也可委托相关企业实施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以及系统技术维护。委托专业公司安装维护的企业,要提供需要的场地及技术支持,积极配合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安装工作。正常运行后,排污企业应负责该系统的运行维护,保设备正常运行。

各地环保部门或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及监督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安装管理,并负责对企业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时间节点

按照全市工作统一安排,各地须于5月底前完成方案下达及工作部署,6月底前完成部分重点企业的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试点安装,9月底前完成面上推广,11月底前保纳入推广范围的企业完成安装使用,逐步纳入污染防治设施在线监控系统,不断完善在线监控设施监控监管制度。各地将辖区内安装推广使用情况填写《宿迁市重点企业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安装信息表》(见附件2),于2017年12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监察支队。

市环保局将于2017年12月底对各地的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未完成配用电监测与变电所运维云平台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并在年终考核中进行扣分处理。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环保部门或职能机构要督促相关企业推进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安装工作。排污企业应认识安装、使用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主动实施安装使用。

(二) 各地环保部门或职能机构要结合日常监管要求对排污企业的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通过探索实施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政策倾斜、环保信用评价加分等方式。对拒不安装或使用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要纳入重点监管,对其日常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严厉处罚。

(三) 各地环保部门或职能机构通过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平台或APP,综合运用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与在线设施安全用电管理云平台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对不正常运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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